申請人深圳貴州省仁懷市鼎源酒業(yè)銷售有限公司技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委托綠智(北京)知識產權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在第21類的“瓶;杯;磁療杯;水壺;玻璃杯(容器);運動用飲水瓶;有柄大杯;茶壺保暖套;飲料隔熱容器;保溫瓶”商品項上注冊第21889880號“圖形”,國家商標局于2017年07月25日對申請人的“圖形
”商標注冊做出駁回決定。
駁回理由概括:因圖形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貴州省仁懷市鼎源酒業(yè)銷售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內委托綠智(北京)知識產權對申請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駁回復審申請,于2018年05月17日做出復審決定,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上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最終依據(jù)《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決定: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商評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案件審理焦點
(1)圖形商標近似規(guī)則應遵循圖形本身的構圖要素、整體外觀。
(2)在單純的圖形商標與組合商標近似部分對比的同時,對商標整體構成要素之考量。
法律依據(jù)
A.《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第三部分之商標近似的審查之圖形商標的審查之1規(guī)定: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B.《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綠智(北京)知識產權旗下標視界觀點:
(1)在闡述構成圖形本身的構圖要素時,要了解圖形構成的基本類型,比如:線性(直線、曲線)、(非)封閉平面、具象圖形(例如:植物、動物、人物、生活物品等)、抽象圖形等。在非復制的圖形近似中,多多少少都會存在構圖要素的差異,在此案中,對于構圖要素的區(qū)分,可分為線性圖形與封閉平面圖形的不同構成要素(申請商標取“鼎”字并結合白酒行業(yè)進行了獨特設計。“鼎”,取一言九鼎之意,以酒樽的抽象圖形風格進行了展現(xiàn),再輔以“波濤”線條,寓意誠信之源、品質之源、事業(yè)之源,兩種元素糅合一起,引證商標由圓形和多個錯落黑白色三角形圖形、真牌、ZHEN BRAND,3個顯著性要素構成。),最大化的在文字構成上、圖形要素類型上、以及呼叫上進行區(qū)分。
(2)在整體外觀的闡述區(qū)分上,多為一般注意力的標準,文字商標的一般注意力區(qū)分來源于文字的形、音、義,而圖形商標的一般注意力區(qū)分,在此案中可從圖形直觀印象上進行闡述與理解,在圖形商標實際使用與展示中,消費者會以聯(lián)想的方式來記憶與區(qū)分品牌形象。申請商標可解析的聯(lián)想形象為一種抽象的符號,而引證商標很直觀地看出是真牌三角圖形。
(3)在圖形商標與組合商標近似的情形中,可從商標的整體構成進行理解。純圖形商標具有天然的單一識別性,即為“可視性”,此種類型商標,在置于市場展示時,與具有可讀、可視的組合商標相比,其區(qū)分方式較為局限,消費者及相關公眾很大程度上從組合商標文字部分的可辯讀性即刻區(qū)分。
總之,在此案中,我們可以總結圖形近似評審原則,不僅要遵循圖形商標相關的審查依據(jù),同時也要結合現(xiàn)實區(qū)分的合理思維。雖然此案為個案情況,涵蓋不了全部的圖形近似情形,但通過正確的理解方向、合理的區(qū)分思維,我們依然可以找到類似案件的共通性。
專業(yè)點評
圖形商標因近似而產生的確權障礙問題,要比文字商標更難以調整,通常企業(yè)花費高額的設計費用或大量的時間成本設計出表達企業(yè)或產品理念的圖形LOGO,結果在確權的法律程序中慘遭駁回,雖然給予復審權利,但確權時間確定延長無疑,成功率也不是百分之百。那么對于喜好圖形LOGO的企業(yè)就束手無策了嗎?其實,做好前期風險控制工作是第一步。首先,設計圖形要檢索,其次,設計人員要與專業(yè)的商標工作人員進行修改意見整合,降低確權風險。另外,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定制商標從設計到申請全套服務。